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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有德与哈尔滨亿汇达电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有德,哈尔滨亿汇达电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黄有德,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道里分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小区5栋7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哈尔滨亿汇达电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开区迎宾路集中区鄱阳东路5号。本院在执行黄有德与哈尔滨亿汇达电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亿汇达电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亿汇达电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数额及冻结期限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晓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昭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