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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诉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王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360号原告苗某,女,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王某,女,1979年12月14日生,满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苗艳于2017年5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名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