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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何新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何新生,梁红莲,何永,丁海兵,怀宁县何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财保7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住所地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75871672G(1-1)。被申请人:何新生,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申请人:梁红莲,曾用名梁红梅,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申请人:何永,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申请人:丁海兵,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申请人:怀宁县何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77075226A。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与被申请人何新生、梁红莲、何永、丁海兵、怀宁县何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新生、梁红莲、何永、丁海兵、怀宁县何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185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措施,依法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新生、梁红莲、何永、丁海兵、怀宁县何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85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卢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