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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东海申请黄士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海,黄士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373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海,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黄士永,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王东海申请执行黄士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宝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东海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士永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的(2015)绥北宝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姚景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东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