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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凌月萍、葛桂平等非法狞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月萍,葛桂平,葛祥林,许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0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月萍。2016年8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葛桂平。2016年8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葛祥林。2016年8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惠亮。2016年8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泰海检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月萍、葛桂平、葛祥林、许惠亮犯非法狞猎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月萍、葛桂平、葛祥林、许惠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惠亮、葛祥林合谋收购黑斑蛙和金线蛙以销售谋利,被告人葛祥林分别于2016年8月8日、8月9日电话联系被告人葛桂平,让被告人葛桂平捕捉黑斑蛙和金线蛙至二人合伙经营的“某水产批发”店销售。被告人葛桂平遂伙同被告人凌月萍于2016年8月8日、8月9日(系在江苏省禁猎期内)先后两次至本市某村的田野等处,采用夜间照明、长竹竿网兜等方式捕捉黑斑蛙和金线蛙共计174只,并出售给被告人葛祥林、许惠亮,非法获利人民币210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黑斑蛙和金线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案发后,被告人凌月萍、葛祥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葛桂平、许惠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黑斑蛙和金线蛙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放生。被告人葛桂平退出其非法所得人民币21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凌月萍、葛桂平、葛祥林、许惠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申某某、段某某的证言,青蛙、电筒、蛇皮袋、竹竿网兜等物证照片、搜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放生记录、物证鉴定书、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月萍、葛桂平、葛祥林、许惠亮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非法的工具进行狞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凌月萍、葛祥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桂平、许惠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为保护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凌月萍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葛桂平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葛祥林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许惠亮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五、扣押的竹竿网兜二根、电筒一个、蛇皮袋一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仲伟忠审 判 员  环 震人民陪审员  李兴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