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翟某某、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某某,臧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财保96号申请人:翟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臧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申请人翟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臧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AWUHC6Z0117Q000072J)。本院认为,申请人翟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臧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在2017年5月12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AWUHC6Z0117Q000072J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保全人翟某某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翟某某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辰钰【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的,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