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7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沈河区佐客钱雨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佐客钱雨便利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41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佐客钱雨便利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佐客钱雨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