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志生犯危险驾驶罪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224号被执行人:陈志生,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关于陈志生犯危险驾驶罪罚金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佟大志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昱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