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3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林乐友与刁启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乐友,刁启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087号原告:林乐友,城镇居民。被告:刁启胜,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乐友与被告刁启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