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傅火根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火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699号原告:傅火根,男,1957年12月2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春市朝阳路169号城投大厦5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0739156249C。法定代表人:刘万平,宜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火根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傅火根以双方已庭外初步达成调解意见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火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币2900元,由原告傅火根承担。审判员 袁池庚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时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