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恢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永富、山东省福山第一中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富,山东省福山第一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468号申请执行人:徐永富,男,生于1963年12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山东省福山第一中学。本院在执行徐永富与山东省福山第一中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山东省福山第一中学银行存款人民币74189.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兆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