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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8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碧琴、严万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碧琴,严万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678号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正街68、69、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306843X9。法定代表人:尹兆俊,职务执行董事。被告:曹碧琴,女,汉族,1964年5月19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严万松,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碧琴、严万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碧琴、严万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