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执3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永霞与被执行人李欢苗、谢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永霞,李欢苗,谢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3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永霞,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欢苗,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庆,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永霞与被执行人李欢苗、谢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以(2016)晋0881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谢庆在永济市文学卫生院的工资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庆的工资收益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创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