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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钟振锋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振锋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终18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振锋,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畲族,初识文化,无业,住福安市,户籍福安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8月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3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振锋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闽0981刑初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振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8月、2010年7月,被告人钟振锋分别以福安市甘某昌建瓷砖超市、福安市甘某旺旺烧鸭店工作人员的身份,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申领到卡号为62×××81、53×××98的牡丹贷记卡,并开卡使用。被告人钟振锋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分别大额透支消费两张信用卡共计52972.65元、43631.25元,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归还所欠款项。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钟振锋归还尾号8481信用卡欠款60000元、3198信用卡欠款21900元,并于2012年8月7日主动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钟振锋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脱无法通知到案,又继续大额透支消费尾号8481信用卡共计48775.55元,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归还所欠款项。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钟振锋在赛岐镇宅里小学附近被抓获归案。原判据以定案的依据有:证人魏某、薛某、杨某证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申请立案报告、欠款情况说明、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对帐单、催收情况表、逾期还款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钟振锋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判认为,被告人钟振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钟振锋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退赔部分款项,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1、被告人钟振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责令被告人钟振锋退赔中国工商银行福安赛岐支行款项人民币70506.8元。原审被告人上诉理由: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依法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钟振锋于2009年8月、2010年7月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申领两张牡丹贷记卡,并开卡使用。被告人钟振锋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分别大额透支消费两张信用卡共计52972.65元、43631.25元,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归还所欠款项。公安机关立案后,上诉人钟振锋归还信用卡欠款60000元、21900元。上诉人钟振锋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脱无法通知到案,又继续大额透支消费尾号8481信用卡共计48775.55元,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归还所欠款项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振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诉人钟振锋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退赔部分款项,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已就上诉人钟振锋如实供述、退赔部分款项等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故上诉人钟振锋的上诉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雪义审判员  史玲芝审判员  谢瑞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映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