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执7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利群与高海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利群,高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5执7937号申请人吴利群,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高海斌,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关于吴利群申请执行高海斌其他案由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亦未提供。本案执行标的2900元、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费等暂时未能全部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5执79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吴利群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中代理审判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李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子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