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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行审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刘君州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刘君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1021行审80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洛南县县城华阳路西段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10160645781。法定代表人孙占良,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军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卿彬,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刘君州,男,生于1959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洛南县。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刘君州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52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52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5年12月6日刘君州未经批准擅自在八一村刘涧组原基翻修房屋根基六间,违法占用土地(耕地)96.5平方米。经核查景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刘君州新建住宅违法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没收刘君州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96.5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行为罚款2895元。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刘君州在法定期限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也未自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52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刘君州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52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没收地上新建建筑物由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报送洛南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梦琳代理审判员  屈万龙人民陪审员  杨玉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