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廖文虎诉纪林、绵阳品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虎,纪林,绵阳品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807号原告:廖文虎,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纪林,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品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明广。原告廖文虎诉被告纪林、绵阳品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廖文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文虎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文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文虎负担。审判员 卢 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