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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朝维与许锦春、许福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朝维,许锦春,许福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449号原告:安朝维,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许锦春,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许福良,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原告安朝维与被告许锦春、许福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安朝维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朝维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朝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朝维负担。审判员  袁玉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