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代义伟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义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义伟,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文盲,农民。2011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6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2月1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三台县看守所。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义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义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10时00分许,被告人代义伟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行人谌某某相撞,造成谌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代义伟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逃逸。经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义伟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代义伟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代义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10时00分许,被告人代义伟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行人谌某某相撞,造成谌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代义伟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逃逸。经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义伟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代义伟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谌某某的亲属对被告人代义伟表示谅解,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谌某某的亲属李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及揭发情况及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15日在三台县南河路摩托修理行将代义伟抓获的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3.三台县公安局强制措施凭证,证实三台县公安局对代义伟驾驶的摩托车采取了扣留措施。4.辨认笔录,证实代义伟对事故现场辨认情况。5.尸体处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谌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死亡的情况。6.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269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尸检照片,证实谌某某系车祸中头部受伤致严重颅脑挫裂伤并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7.鉴定委托书、四川顺洁机动车司法鉴定所[2017]车鉴字第139号意见书,证实普通二轮摩托车转向系、制动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相关要求。8.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7]第005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此次事故中代义伟负全部责任,谌某某无责任。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14日10时许,其与谌某某、李某在某场镇横穿马路去买包子,李某走前面、自己走中间,谌某某走后面,自己走到马路中间虚线位置听见摩托车的响声,自己转身看即发现摩托车已经把谌某某撞倒了。当时,自己喊路人拦到摩托车,但是摩托车骑得快,没有拦到。摩托车是一辆蓝色二轮的,驾驶人戴一顶白色头盔,上身穿深色衣服,体态中等,年龄不详。10.证人邓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14日,其在某场镇的彩票店干活,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喊“把人撞倒了”,自己转身往街上看即看见路中间倒着一个人,一辆摩托车正快速往观桥方向行驶,驾驶人戴一个白色头盔、是一辆二轮摩托车,自己转身看时摩托车已往观桥方向行驶约100米了。11.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晚,其从手机朋友圈知道某发生了一起车祸,通过朋友圈发现视频截图中的摩托车系自己卖给代义伟的赛摩。于是,自己打电话联系代义伟询问是否出了车祸,代义伟说骑摩托车撞倒了一个人并问行人伤如何,自己说人死了并叫他到三台来自首。2月15日16时30分,代义伟到自己店里了解事情情况时,警察正好来店里走访、排查,自己就带警察将代义伟抓获。12.被告人代义伟供述,证实2017年2月14日10时许,其驾驶天禧牌二轮摩托从射洪县陈古镇方向往三台县观桥镇方向行驶,车行驶到某场镇路段,突然发现一个老太婆横穿马路,自己马上刹车减速,但没刹住车就直接撞到了那个老太婆,后自己因着急回家就直接驾驶摩托车离开了。事发后,卖车的老板打电话说被撞的人已经死人,自己去找卖车的老板,自己到后公安警察刚好在即传唤自己去交警大队。摩托车系购买的二手车,还没有过户。案发时,自己上身穿特步牌蓝色羽绒服,下身穿安踏牌黑色运动裤,头戴一白色头盔。自己是到三台准备自首,结果到三台摩托车店警察就来了。13.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证实代义伟的准架车型为天禧牌二轮摩托车的登记的所有人为银某某。14.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证实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情况及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代义伟表示谅解的情况。15.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被告人等人身份情况。16.四川射洪县人民法院(2010)射洪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代义伟以前被判刑的情况及刑满释放时间。审理中,我院向三台县司法局发出委托函,就被告人代义伟拟实行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评估。三台县司法局于2017年5月11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代义伟纳入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义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代义伟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代义伟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及属过失犯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义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颜春华人民陪审员 唐黎明人民陪审员 陈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