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杜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713号原告:杜某,女,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晋州市人。被告:朱某,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晋州市人。杜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杜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原告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