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志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志旺,刘丽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2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志旺,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剑平,上海哲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丽明,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芃,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志旺因与被申请人刘丽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2民终6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志旺申请再审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被申请人应当为其提供水电升级,现在被申请人刘丽明没有提供这样的条件,致其无法开办宾馆,其不支付房租是行使抗辩权。故一、二审法院判决不当,请求本院予以纠正。被申请人刘丽明辩称,被申请人刘丽明出租的商品房屋符合交付条件,而系争房屋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交付黄志旺一年多,故不存在黄志旺对系争房屋不了解或者系争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况。黄志旺目前没有经营的原因是因为黄志旺的责任,消防检验没通过。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正确,请求本院驳回黄志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黄志旺与被申请人刘丽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恪守。根据黄志旺在法庭上的陈述,其在与被申请人刘丽明签订之前,即进入系争房屋装修,其理应对系争房屋的相关情况有相当的了解;而现在系争房屋不能开张营业的原因是有关消防部门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故其以被申请人刘丽明未配合其升级水电为由,拒不支付房租没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黄志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志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黄志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王泳雷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