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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7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7973号原告:张某某,男性,汉族,1940年07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何某某,女性,汉族,1940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宝黎人民陪审员  徐 川代理审判员  王勤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焜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