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5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武诉程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武,程小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2714号原告:何武,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程小蓉(又名:程碧容),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武诉被告程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武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武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武负担。审 判 长  刘晓明人民陪审员  谢国海人民陪审员  巨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治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