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燕臻与付传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臻,付传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910号原告吴燕臻。被告付传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燕臻诉被告付传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张传亮的电动三轮车一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2万元。潍坊裕民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付传亮的电动三轮车一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2万元(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