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异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金蔚然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蔚然,广州富码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曾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异255号申请执行人:金蔚然,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广州富码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三村隆辉创业公馆C座416房。法定代表人:董冠新。第三人:曾龙梅,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执行金蔚然与广州富码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码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京0114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京0114执6131号]过程中,金蔚然向本院申请追加曾龙梅为(2017)京0114执613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金蔚然称,(2017)京0114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经我多次讨要,富码商公司不但不履行判决,反而在2017年6月12日进行了注销,故申请追加公司唯一股东曾龙梅为本案被执行人。理由如下:一、公司的注销清算报告第三条显示,唯一股东曾龙梅承诺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故应按股东的承诺追加唯一股东的债务责任。二、该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曾龙梅在不应诉且未提供公司账目,并且注销时也未通知有诉讼关系的潜在债务人的情况下,属于典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请求追加股东曾龙梅为被执行人。三、富码商公司2016年3月3日的公司章程第四章规定,该公司股东曾龙梅的出资额增加了1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但是在公司档案中未见验资报告或其他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信息。根据相关规定,股东应在未如实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申请追加曾龙梅为被执行人。曾龙梅称,请求法院判定金蔚然系通过诉讼谋利减少或免除我的赔偿,并请求分期付给赔偿费用每月600元。事实与理由:一、金蔚然于5月30日通过阿里巴巴平台网购澳佳宝Blackmores高浓缩辅酶保健食品30粒装15瓶,澳佳宝Blackmores天然蜂蛟220粒各25瓶,合计人民币3300元人民币,发货时间是5月30号,金慰然于6月6号收到货物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于6月13日第二次通过阿里巴巴平台网购澳佳宝Blackmores高浓缩辅酶保健食品30粒装30瓶,澳佳宝Blackmores天然蜂蛟220粒各25瓶,合计人民币5995元。在6月21日收到产品后,6月底电话本人因为产品无商标故要求赔偿二次消费总额的10-15倍,协商多次后金慰然要求最低赔偿10万,由于本人无能力赔偿该笔款项协商未果后。金慰然的二次购买产品并未食用,产品亦未对人身造成任何影响,金慰然明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却重复购买更多产品,其行为并非出自于正当消费而是出于谋利为目的,其要求赔偿也以第二次高金额为赔偿依据表明其购买行为是以谋利为目的,以法院为工具达到个人谋利的行为,浪费法院资源。金慰然所购买的产品本人全部通过淘宝正规商家采购,并非本人或本公司制造生产,不存在假货行为。二、由于富码商公司经营不好,名为股份有限公司,实为个人公司,而且一直处于亏损状太,经营不下去于2016年11月转让给高荔,之后未再参于任何经营,公司注销也是之后接手的法人决定并非本人意愿,而且本人也没有财力和物力聘请律师应诉,公司注销在南方日报做了登报公示了一个月。本人愿意承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非原告所诉的人格否定。富码商公司注册时属于认缴出资,所以并不存在金慰然所称抽逃资金,虽为认缴出资,本人愿意承担有限责任内的法律责任。同时,本人目前状况为离婚,育有二孩,之前有一房产由于抵押贷款给银行,离婚时没有能力供还货款,故协议离婚时房产归前夫属有,本人名下资产有一辆北京现代汽车用以做滴滴打车用,也是主要收入来源,由于政策原因并不能长期做这项工作,平同偶尔陪同以前的合作伙伴出境考查赚取一些劳务费,现在每月收入大概6000-8000,汽车燃油用维修保养每月大约3000左右,母子三人生活费约2000元一月,每月能结余1000左右,由于现工作不稳定,故申请赔偿600左右一月,直至赔偿完法院所判金额,望法院予以裁定。本院查明,金蔚然与富码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京0114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富码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金蔚然澳洲澳佳宝Blackmores高浓缩辅酶保健食品Q10150毫克30粒30瓶和澳洲澳佳宝Blackmores天然蜂胶1000220粒25瓶的货款5590元,金蔚然在收到上述货款的同时退回上述产品给富码商公司;二、富码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金蔚然55900元。上述判决于2017年8月15日生效,因被执行人富码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蔚然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京0114执6131号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2017)京0114执61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金蔚然向本院申请追加曾龙梅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另查,根据富码商公司工商档案显示,广州永鹏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鹏帮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两人分别为董能(出资40万元)、曾龙梅(出资10万元),曾龙梅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广州中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曾龙梅、董能均出资到位。2015年8月6日,永鹏帮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董能将其在永鹏帮公司出资额40万元中的5万元转让给曾龙梅,同意董能将其在永鹏帮公司出资额40万元中的5万元转让给李敬武,同意董能将其在永鹏帮公司出资额40万元中的10万元转让给张李银,同意董能将其在永鹏帮公司出资额40万元中的10万元转让给钟帝添,同意董能将其在永鹏帮公司出资额40万元中的10万元转让给王江洪。2015年8月11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永鹏帮公司股东由曾龙梅、董能变更为曾龙梅、李敬武、张李银、钟帝添、王江洪,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富码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2日,富码商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王江洪将其在富码商公司的出资额10万元转让给曾龙梅。2015年11月1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富码商公司股东由曾龙梅、李敬武、张李银、钟帝添、王江洪变更为曾龙梅、李敬武、张李银、钟帝添。2015年12月17日,富码商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变为200万元。股东曾龙梅出资100万元、股东钟帝添出资40万元、股东张李银出资40万元、股东李敬武出资20万元。2015年12月22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00万元。2016年3月3日,富码商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股东钟帝添将其在富码商公司的出资额40万元转让给曾龙梅,同意股东张李银将其在富码商公司的出资额40万元转让给曾龙梅,同意股东李敬武将其在富码商公司的出资额20万元转让给曾龙梅。2016年3月9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东变更为曾龙梅,出资额为200万元,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6年11月25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富码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曾龙梅变更为高荔,后又于2017年1月25日变更为董冠新。再查,2017年3月24日,富码商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决定解散公司,成立清算小组,董冠新为清算小组负责人,成员由董冠新、曾龙梅组成。2017年3月28日,富码商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清算组备案申请。2017年6月8日,公司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其中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税款已经缴清、银行账户已注销、剩余财产已分配、人员已安置;并在报纸上刊登了清理债权债务公告;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如再发生任何债权债务问题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同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1、决定解散公司;2、同意公司注销。2017年6月12日,富码商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本院认为,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被追加的第三人应当符合法律规的被追加的条件。本案中,被执行人富码商公司已注销,第三人曾龙梅于清算报告中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金蔚然向本院申请追加曾龙梅为被执行人,在其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形。但由于被执行人富码商公司已经注销,本院应依法变更曾龙梅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此外,申请执行人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的权利主张,可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曾龙梅为本院(2017)京0114执613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曾龙梅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2017)京0114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广州富码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向金蔚然履行债务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冯自华审判员 冯 新审判员 王慧霞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