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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康旭兵与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旭兵,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康旭兵,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执行人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桃园南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313782。法定代表人:彭家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康旭兵与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