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许林与丁瑞年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林,丁瑞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817号申请执行人许林,男,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被执行人丁瑞年,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原告许林与被告丁瑞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12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林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丁瑞年支付欠款人民币258,83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丁瑞年在本院尚有多起应付款案未了,其户籍地在江苏省泰州市,目前去向不明。通过银行、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沪0113民初1204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条、第四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鹤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