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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埇信用社、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埇信用社,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埇信用社。负责人李昌隆,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埇信用社与被执行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土地、房产等财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暂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埇信用社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世鹏审判员  吴 战审判员  庞国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国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