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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9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韩某1、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1,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9583号申请执行人:韩某1,男,2014年9月2日出生,满族,住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理人:韩某2(韩某1之父),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开平北方铁艺加工厂职工,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唐某,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满族,唐山市冀东广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1与被执行人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某1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5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春辉执行员  杨 国执行员  董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