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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法来、柯天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法来,柯天信,颜良玉,柯文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203号申请人:张法来,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泉,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柯天信,男,195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申请人:颜良玉,女,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申请人:柯文滨,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申请人原告张法来与被告柯天信、颜良玉、柯文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法来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柯天信、颜良玉、柯文滨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张法来提供了担保人刘四趁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一里9号1405室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法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亦应对申请人张法来提供的担保人刘四趁名下位于厦门市××区滨湖××室房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柯天信、颜良玉、柯文滨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刘四趁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一里9号1405室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法来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溢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