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恢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蒋宗宪申请执行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宗宪,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宗宪,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加乡组。被执行人:���斌,男,汉族,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加乡。申请执行人蒋宗宪与被执行人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2012)三民初字第3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宗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3926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据三台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33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03926元及利息。现已实现债权金额2136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人民币18256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蒋斌从2017年4月1日起将本人在三台县乐加乡人民政府担任居委会干部应领的工资收入全额用于偿还所欠蒋宗宪债务外,从2017年4月1日起在每月20号以前另付人民币3000元至本案债务履���完毕之日止(上述工资由三台县人民法院在乐加乡人民政府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斌在按和解协议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