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苏州宏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洪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宏运达物流有限公司,王洪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905号原告:苏州宏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金筑街588号。法定代表人:韩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仁怀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江,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苏州宏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洪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苏州宏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宏运达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州宏运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霍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