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山东海洋晶石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山东海洋晶石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亿隆新材料有限公司,邹平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波,邵锦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93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被申请人:山东海洋晶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被申请人:山东亿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被申请人:邹平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被申请人:郑波。被申请人:邵锦惠。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海洋晶石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海洋晶石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亿隆新材料有限公司、邹平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波、邵锦惠的银行存款5791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在保全金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洋晶石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亿隆新材料有限公司、邹平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波、邵锦惠的银行存款5791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通审判员 刘明河审判员 孙作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杰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