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邢衍峰、司维峰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衍峰,司维峰,阎相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衍峰,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委托代理人:王成标,山东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司维峰,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不详,现住淄博市张店区。代理人:司桂荣,女,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系司维锋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阎相阳,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不详,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再审申请人邢衍峰因与被申请人司维峰、阎相阳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3民终4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邢衍峰申请再审称:1、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两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虚假的。2、原裁定依据了“正确”的法律作出了错误的裁定。再审申请人确实对两被申请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两被申请人调解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法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两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虚假的。审查中再审申请人强调: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申请人申请撤销的对象是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川民一初字第4136号调解书,法院最应查清的事实就是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并进行了较充分的举证。本案是对(2016)鲁03民终468号民事裁定{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裁定}进行的复查,该裁定是以再审申请人“原告之诉属于主体不适格”,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审查解决的是(2016)鲁03民终468号民事裁定能否再审问题。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原裁定依据了“正确”的法律作出了错误的裁定。再审申请人邢衍峰与被申请人阎相阳之间的借贷关系、被申请人司维峰与被申请人阎相阳之间的借贷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对两被申请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亦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属于两被申请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第三人。再审申请人是在原审法院执行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民一初字第413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涉及的执行标的物位于淄川区山川路1号颐中山水缘19号楼3单元6层东户房产时与竞拍人司维锋产生纠纷,该纠纷的产生不是基于两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审查中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亦证明不了自己的主张。综上,邢衍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邢衍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高振涛审判员 田秀沛审判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