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岳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03-1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被执行人:岳波,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岳波名下陕A8NT**号车辆一部。嗣后,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由申请执行人对车辆进行处分之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之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执4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