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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凤与被告苏宇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凤,苏宇航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81民初3255号原告:李秀凤,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市府街**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臣,辽宁龙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宇航,男,199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燕北街道燕北社区一段****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丰,辽宁永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秀凤与被告苏宇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臣,被告苏宇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秀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苏宇航与借款人苏士宝系父子关系,且是唯一的继承人。借款人苏士宝生前于2015年7月25日向我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至今尚未偿还。现借款人苏士宝已去世,故要求其继承人苏宇航偿还我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苏宇航辩称,被告从未参与过父亲苏士宝的项目,而且与父亲没有经济往来,不知道父亲欠原告的欠款事实。如果事实存在,同意在法定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李秀凤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苏士宝借款的事实。被告对借据提出异议,并称被告不知道欠款事实,借条上签名与其父亲生前签名笔迹不符,申请司法鉴定。2、证人李长宝的证言,其证明了借款过程、由其书写借条、苏士宝签名按印的事实。被告未提出质证意见。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苏鸿彬、苏可欣的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告并非唯一法定继承人。原告认为所提供的证明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针对原告所提供借条的真实性被告申请鉴定,经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选择了鉴定机构后,被告未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鉴定被退回。对证人证言被告未提出异议意见。被告对其反驳意见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其反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不能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且身份关系的确认应以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故不能认定苏士宝有其他子女为其继承人。经对原、被告陈述及上述证据的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苏士宝系被告苏宇航的父亲。2015年7月25日,苏士宝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秀凤现金壹佰伍拾萬圆整,¥:1500000元.借款人:苏士宝(签名按印),中间人:李长宝(签名),2015年7月25日”。北票市公安局北四家乡派出所出具证明,苏士宝父亲苏广忠、母亲吕秀英已死亡。根据本院调取沈阳军区总医院住院病案记载,苏士宝于2016年9月17日因车祸死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其主张的借款事实,被告虽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但被告未按要求交纳鉴定费用,可视为被告在本案中放弃鉴定申请。被告对其反驳意见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反驳意见不能成立,故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苏士宝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苏士宝死亡后,除被告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故苏宇航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被告苏宇航作为苏士宝的法定继承人应在其继承苏士宝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借款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宇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继承苏士宝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李秀凤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苏宇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秀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鹏宇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不履行义务,原告应在本文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