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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刑更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战强盗窃、寻衅滋事、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刑更426号罪犯董战强,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董战强因犯盗窃罪于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4月22日减刑释放。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莱阳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战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3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7年3月31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4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4个月12天,已兑现表扬奖励二次,2016年度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三个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董战强减刑三个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董战强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上述事实有罪犯董战强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战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鉴于其余刑不足三个月,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考虑到其因犯罪多次被判刑,且系累犯,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战强准予减刑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淑美审判员  白月辉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