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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国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权,汪东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权,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汪东清,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地区固始县。申请执行人刘国权与被执行人汪东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国权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2523号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1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