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执8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庭与范卫疆、陈记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庭,范卫疆,陈记文,黄飞越,陈玉明,丘竹明,陈达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执830-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庭。被执行人:范卫疆,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被执行人:陈记文,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被执行人:黄飞越,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陈玉明,男,198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被执行人:丘竹明,男,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被执行人:陈达齐,男,198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本院执行范卫疆、陈记文、黄飞越、陈玉明、丘竹明、陈达齐制造毒品罪一案,本院(2015)惠中法刑一初字第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卫疆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第一庭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范卫疆、陈记文、黄飞越、陈玉明、丘竹明、陈达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产部门、国土部门、工商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部门调查范卫疆、陈记文、黄飞越、陈玉明、丘竹明、陈达齐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范卫疆、陈记文、黄飞越、陈玉明、丘竹明、陈达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2015)惠中法刑一初字第78号判决书已予以确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到有关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执8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思华审 判 员 冯积赋审 判 员 黄仲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厚伟书 记 员 李志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