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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冯飞与张君芳、张云、郭银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飞,张君芳,张云,郭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冯飞。被执行人张君芳。被执行人张云。被执行人郭银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飞与被执行人张君芳、张云、郭银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6000元。被执行人张云20**年5月20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6000元,申请执行人当日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延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扶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