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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凤仁诉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仁,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91民初3437号原告:马凤仁,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传文,男,汉族,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公司员工。原告马凤仁诉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凤仁、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曹传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凤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延迟退休工资9192元;2、被告支付原告小额补贴48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职工,因被告欠缴原告的养老保险导致原告延迟退休,小额补贴也一直未予发放,故原告诉至法院。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国发[2000]年8号文件规定,统筹项目外的差额工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离退休人员作好解释工作。结合我公司目前经济运行情况,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由总经理亲自主持,各部门主要领导参加会议,并下发了沈盛阀[2010]年21号文件,形成了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司停止发放统筹项目外差额退休金。由于统筹项目外的差额退休金,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留下的历史产物,是保险公司和统筹项目内不认可的项目,涵概着如下内容:1、集资工资;2、房补;3、按干部退休的交通费;4、洗理费;5、按当时文件规定在同一户口薄上人员中年龄不满14周岁及60岁以上无工作人员的价格补贴(菜金补贴);6、厂内浮动工资;7、厂级领导的书报费。因此上述退休金差额的项目,已经在现阶段和市场经济环境下是不存在所萎缩的内容,故我公司有权发放,有权取消,不支持此诉求。原告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应当于2006年10月退休,我厂于2007年5月为原告办理退休,首月退休金为1149元,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延迟退休少领取7个月的退休金8043元,但被告在原告延迟退休期间仍然为其发放内退工资2100元(每月300.30元),原告已领取经济补偿金20,634元,因为原告买断没有成功,双方没有实际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的劳动关系还在被告单位,原告领取的经济补偿金20,634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原额返还被告单位,应以上述经济补偿金、内退工资、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抵扣应支付的延迟退休工资,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经抵销后被告无须支付原告退休工资,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76年2月,原告至被告处工作。2006年7月,被告企业经营不善,双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因被告无力支付原告社会保险管理费用,导致双方合同未解除,原告待岗休息,但被告已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634元。2006年10月,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延迟退休7个月。另查明,原告首月领取退休金1149元。又查明,原告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作出决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该决定,诉至我院。以上事实的认定,有不予受理通知书、退休证、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明细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以上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原告延迟退休,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原告未按时领取退休金的损失,故对于原告延迟退休工资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无需按照劳动法律规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原告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属于不当得利,故对于被告在经济补偿限额内抵销原告应得费用之抗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领取的经济补偿金额高于原告应得补偿金额,故相互抵销后,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费用。关于原告主张的小额工资问题。《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小额工资(各项补贴)为养老保险统筹外的由被告自行发放的退休工资,属于统筹项目外工资,根据上述通知被告可以根据自身效益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因此,被告作出的停发原告统筹项目外差额退休金的决定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畴,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原告补发小额工资(各项补贴)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凤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马凤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柏博人民陪审员  吴东宇人民陪审员  党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佳梁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