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宁明增、欧子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明增,欧子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84号申请执行人:宁明增,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欧子畅,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0405执84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