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05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宁明增、欧子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明增,欧子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84号申请执行人:宁明增,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欧子畅,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0405执84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