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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泽与其劳、胡日查满都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泽,其劳,胡日查满都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402号申请人黄泽,男,汉族,1953年11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其劳,男,蒙古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胡日查满都拉,男,蒙古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无业。本院在执行黄泽与其劳、胡日查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财产可供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