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周丑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周丑兵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127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左旗察素齐镇全胜路南口路西。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婉华,该公司职工。被告:周丑兵。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丑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郑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