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喜霞、赵华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霞,赵华凯,赵华磊,胡占苗,席巧莲,毋正悦,万海玉,潘兵,杨秀玲,杜晶晶,熊义山,汪娟,汪运来,马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76号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喜霞,女,生于1984年3月19日,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大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赵华凯,男,生于1986年4月2日,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大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被执行人:赵华磊,男,生于1987年10月29日,汉族,河南县人,大学本科,无业,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胡占苗,女,生于1965年9月20日,汉族,河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席巧莲,女,生于1977年10月24日,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孟州市。被执行人:毋正悦,男,生于1975年11月26日,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万海玉,男,生于1981年3月5日,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孟州市。被执行人:潘兵,男,生于1970年9月27日,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杨秀玲,女,生于1972年3月14日,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杜晶晶,女,生于1995年2月6日,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熊义山,男,生于1987年1月8日,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被执行人:汪娟,女,生于1986年12月9日,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汪运来,男,生于1977年1月1日,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被执行人:马玉萍,女,生于1977年4月2日,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案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5)涪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喜霞、赵华凯、赵华磊、胡占苗、席巧莲、毋正悦、万海玉、潘兵、杨秀玲、杜晶晶、熊义山、汪娟、汪运来、马玉萍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喜霞、赵华凯、赵华磊、胡占苗、席巧莲、毋正悦、万海玉、潘兵、杨秀玲、杜晶晶、熊义山、汪娟、汪运来、马玉萍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