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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4执1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冀淑玲与朝克图、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淑玲,朝克图,王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4执1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冀淑玲,女,汉族,1982年6月25日出生,住兴和县。被执行人:朝克图,男,蒙古族,1967年8月7日出生,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王晓英,女,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兴和县。本院在执行冀淑玲与朝克图、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朝克图、王晓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兴和县人民法院(2016)内0924民初896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晓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晓英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 孙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建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