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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汝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富全与被执行人薛志毅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全,薛志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汝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刘富全,男,1971年11月09日出生。被执行人薛志毅,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富全依据本院(2013)汝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04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20000元及利息。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0月17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薛志毅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富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退出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兴颜审判员  王 忠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