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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尹志学与王术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志学,王术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046号原告:尹志学。被告:王术斌。原告尹志学诉被告王术斌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志学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志学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尹志学负担。审判员  贾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