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尹志学与王术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志学,王术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046号原告:尹志学。被告:王术斌。原告尹志学诉被告王术斌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志学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志学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尹志学负担。审判员 贾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