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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文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健,男,1996年8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现住商城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29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健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黄文健窜至商城县城关镇金穗路南段郑某经营的“来聊网吧”内,趁无人之机,将该网吧二楼85号机位上的电脑主机内存等多个机件盗走。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电脑机件价值人民币3897元。案发后,被害人丢失的电脑机件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健在庭审时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案发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变更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害人郑某的陈述;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盗窃时的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文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其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文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