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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文佳与南京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文佳,南京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民终20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文佳,男,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峰,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正方中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金治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美,女,该公司法务,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皎,女,该公司员工,住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吴文佳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多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1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文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峰、被上诉人房多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美��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吴文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认定“接受”仅表明已收到上诉人的退款申请不当。回执的内容已经表明被上诉人同意退还服务费。更何况回执上记载了收据号及金额,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如果被上诉人仅仅是要表明收到退款申请,只需要登记上诉人的申请内容即可,待公司审核同意后再另行办理退款手续,根本不需要加盖公司公章和回执骑缝章,更不需要收回收据原件。2.被上诉人的说法和行动自相矛盾,被上诉人开始就认为上诉人不符合退款条件,完全可以拒绝上诉人的任何要求,正是因为经过协商,被上诉人最终同意退款,在收回上诉人的收据后正式向上诉人出具了退款回执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当,请求二审支持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房多多公司辩称:一审时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相应证据并陈述了具体意见,二审答辩意见同一审时的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文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购房会员服务费12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2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30日,房多多公司作为甲方,吴文佳作为乙方(客户),签订《房多多会员服务协议书》共十份,主要约定:一、会员服务费的支付:1.本合同签订时,客户通过房多多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会员服务费,足额缴纳会员服务费后即可成为房多多会员,在房多多合作楼盘享受其所争取的购房优惠,以及后续增值服务,每笔会员服务费仅可享受一套房源优惠,会员服务费不抵充���款;2.客户成功认购(即签订购房定单或房屋认购书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要求退房的,会员服务费概不退还;3.客户未成功认购的,在其提出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房多多将客户已付的会员服务费按原支付路径全部无息退还客户,因客户委托其他人员代支付及接收会员服务费产生的任何纠纷与房多多无关。二、会员服务内容:1.会员购房优惠,享受房多多所争取的购房优惠;2.后续增值服务,房多多随时为客户提供最专业的房产信息,最专业的项目信息解读和最有效的楼盘推荐;3.房多多将根据客户的需求提前为客户安排置业顾问详细介绍楼盘情况;4.房多多将不定期组织会员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信息、楼盘信息、购房回馈、购房有礼、业主联谊活动、二手房推荐等。同日,吴文佳向房多多公司支付会员服务费合计12万元。���理中,吴文佳陈述上述协议签订后,其与融侨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十份,后来因其投资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欺诈等原因,导致其无法及时支付房款,融侨公司没收了其交纳的定金,并将十套房屋另售。后吴文佳要求房多多公司退还12万元会员服务费,房多多公司一开始拒绝退还,后又于2014年11月26日同意退还,并出具回执10份。回执载明“我司已接受该意向登记人(吴文佳)的退款申请……联系人房多多,联系电话159××××6577)。房多多公司认为该回执并非其公司出具,回执上的联系电话也非公司工作人员电话,且回执上加盖的公章与房多多公司使用的公章不同,对回执真实性不予认可。房多多公司同时提交了加盖其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吴文佳则认为一个公司的公章可能会因为遗失而重新制作,也可能会因为公司用章的方便有多个公章,所��被告所谓的公章不一样并不能排除原告持有的回执上的公章的合法性、真实性。一审法院认为,吴文佳与房多多公司签订的十份《房多多会员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约定,吴文佳向房多多公司交纳12万元会员服务费在购房时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吴文佳已按照优惠价格与融侨公司签订了十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已经享受了相应的优惠政策,故应向房多多公司支付相应的会员服务费。后因吴文佳个人原因导致退房,不影响其应向房多多公司支付会员服务费,故对吴文佳要求房多多公司退还12万元会员服务费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吴文佳主张根据回执,房多多公司应当退还会员服务费,对此,抛开回执上的公章真伪不谈,根据回执上载明的内容,仅表明已经收到了吴文��的退款申请,并非承诺退款,而且此后房多多公司亦未办理退款手续,已经以实际行动明确表明拒绝吴文佳的退款申请,故吴文佳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文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吴文佳负担。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被上诉人工商登记材料一组及融侨世家2014年11月25日盖章的标明房多多公司与新浪公司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的材料一份,拟证明房多多公司拥有两个以上的公章,吴文佳要求退还新浪公司与房多多公司的会员费,是由融侨世家公司联系并提供联系人信息。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公司此前有一段时间为了使用方便曾有过另一个公章,即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章,后来公司管理规范了,就销毁了那枚公章,至于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章与回执中的章是否一致无法核实,仅从肉眼看是不一样的。会员协议和相关资料中都是用的会员专用章。退一步说,即使这个公章是房多多公司盖的也仅说明公司已经收到了退费申请而非同意其退费。至于上诉人提供的所谓融侨世家的材料信息无法核实,上面的“陈经理”电话原审曾拨打核实过,但并非房多多公司员工。被上诉人无新证据提交。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且从内容上看,尚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主张,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十份《房多多会员服务协议书》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依照双方协议的约定,上诉人在认购成功后,因个人原因导致退房,不影响其应向房多多公司支付会员服务费,现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曾向其出具回执同意其退款为由,主张被上诉人应当退还会员服务费,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回执中的公章系房多多公司的真实公章、回执中签名的“陈经理”及其联系方式为房多多公司员工、房多多公司已同意其退款的申请,原审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吴文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吴文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飞鸽审判员  许云苏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亚芳 来自